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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座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0 17:18:33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原则,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欢迎和支持国内外学者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访问和学术交流,并聘请优秀学者任客座研究人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客座研究人员管理细则。

第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是指来重点实验室进行开放课题研究或从事合作研究的受聘人员。所有客座人员在实验室期间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 客座研究人员可由本人申请,实验室批准,也可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实验室聘任。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凡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客座研究人员:

(1)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在国际国内本学科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特别是在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较出色研究成果的人员;

(3)国家层面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或该项目的主要研究骨干; 

(4)提出有创新性和可行性研究项目并获得本实验室认可的年青研究人员。

第五条 客座研究人员分为特聘研究员和客座研究员。特聘研究员为重点实验室*********别的外聘专家。

第六条 优先聘任在实验室实际工作时间较长,有实质性合作内容及成果较多的客座研究人员。已被重点实验室聘任、成绩突出者可申请续聘,经实验室考核后决定是否续聘。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申请时间:每年的1月份和6月份;

(2)申请人认真、如实填写附件表格《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申请书》;

(3)申请书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与申请书要求的附件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报送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同时提交电子版本材料1份。

(4)客座研究人员可以参加实验室已有的课题研究,也可以根据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提出自己的课题;可与实验室成员联合申请国家相关研究经费,或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由实验室直接给予资助。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相关研究室科研骨干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申请人接到评审同意通知后即可成为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经聘任的客座研究人员,需与实验室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客座研究人员需完成的科研任务、聘用期限、聘期内在重点实验室实际工作时间及享受待遇等。

第十条 客座研究人员的编制属原单位,由重点实验室聘为客座研究人员并不影响其负责原单位的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为国内客座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条件上提供便利。客座人员的工资、医疗费用等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必要时本实验室可酌情予以适当的生活补助。国外学者将视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对实验室仪器、办公设备的使用权。

(2)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有关研究软件和资料。

(3)按实验室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待遇,由实验室提供部分或全额的研究经费。

(4)可优先获得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资助;

(5)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有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十三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1)应在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内开展研究工作,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按时提交各项研究成果。

(2)必须遵守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定期做学术报告,并按要求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3)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4)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需要出差或临时离室,均应征得实验室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客座研究人员实验用品的领用和费用报销等,应经相应研究室主任签名同意后,方能领取和报销。客座研究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其课题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每半年对客座人员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申请下一年客座研究申请或新的开放课题,考核不合格者将在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人员的新的客座研究申请或开放课题申请。

第十六条 课题结束后,客座研究人员必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如下完整材料:

(1)工作总结;

(2)发表或将发表的论文单印本;

(3)经整理后的完整实验记录原件;

(4)归还全部所借图书资料;

(5)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

办妥上述所有的手续、归还宿舍钥匙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七条 客座研究人员得到重点实验室资助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鉴定、奖励及其它)在发表时均需按照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标注本重点实验室名称,若获实验室开放基金及其他项目资助,还需标注受实验室资助。本实验室将以标注的科研成果作为对客座人员的业绩考核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注意维护重点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共同为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实现实验室建设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九条 对重点实验室做出重大贡献的客座研究人员,实验室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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