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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0 17:22:37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用于资助土木工程材料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倡导创新、合作、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结合开放课题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用于支持科技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公布的开放基金课题指南范围内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指南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组织、资助批准等工作,并对资助课题实施管理。

第二章 资助额度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开放课题分两类:

(1)一般课题,每个课题资助金额10万元;

(2)青年基金课题,每个课题资助金额4万元。

第五条 一般课题面向除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外的国内外从事土木工程材料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的科研人员开放。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2)申请者必须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正式受聘于申请课题的主要承担单位,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所申请的课题研究;

(3)同一申请时间内,每人只能担任一项开放基金课题的负责人。

第六条 青年基金主要面向年龄不大于35周岁的青年科技人员和在读博士生。

第七条 成果获得市级以上成果奖项的开放课题承担者,在继续申请开放基金时,可获得优先资助。

第八条 一般基金开放课题必须有本重点实验室的至少一位科研人员参与。

第九条 开放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与资助课题直接相关的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研究费用;

(2)与资助课题直接相关的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及考察调研费、资料费、评审费,以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等学术活动费用。

(3)研究人员的生活费、津贴、补差工资、加班费等劳务费用。

(4)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缴纳的维护运行费、折旧费、水电费、管理费等科研管理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1)开放基金课题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基金的资助范围。;

(2)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如实填写《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

(3)开放课题主要承担单位必须负责本单位申请者资格和填报内容真实性的审查;

(4)开放课题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书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按申请通知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5)一般开放课题和青年基金课题的执行时间为2年。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首先组织相关人员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能通过初审: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申请者不具备课题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研究条件;

(3)研究内容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或与同类研究重复;

(4)明显缺乏立项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

(5)申请经费过多,实验室开放基金无能力支持;

(6)申请者对已资助课题不执行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论文或未取得任何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通过初审的课题,由学术委员会组织集中评审或通讯评审,最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正式纳入开放课题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开放课题评审的人员,应回避本人主持或参加申请的课题,以免影响开放基金课题评审的公正性。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态度,对所评审的课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课题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课题,可优先资助。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开放基金资助课 题计划的下达、实施、检查、验收、结题等,并对课题的财务、成果等进行综合管理。学术委员会监督检查开放基金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申请者,接到课题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填写资助课题计划任务书,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一份报送重点实验室。课题计划任务书为资助经费拨款和课题检查、鉴定验收的依据;未按期上交计划任务书的课题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管理办法,单独建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负责课题平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课题负责人每半年向重点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重点实验室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在课题进行当中或结束时,课题负责人有义务按照实验室的安排到实验室举办学术报告会,介绍研究成果。差旅费用在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者,实验室有权中止课题经费的拨发:

(1)课题组因故无能力履行课题任务书要求的研究任务;

(2)无故不按时提交课题半年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

(5)违反本办法或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若不能按期完成,应在课题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执行期限,一般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在课题延期期间,课题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开放基金课题。

第二十三条  被终止的开放课题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以下资料:

(1)开放课题终止或撤销申请报告;

(2)资金使用清单与说明,以及有效票据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终止的课题, 重点实验室将组织对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重点实验室发出终止课题通知后的1个月内将剩余经费如数退还。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须认真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经课题承担单位认真审查后提交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核准报送的应结题课题后,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开放课题结题后,应按规定向重点实验室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制工作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应用报告、学术论文以及其它相关的技术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不核拨剩余经费,并取消今后申请开放基金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由重点实验室和课题承担单位共享。研究成果需要组织鉴定或评审时,由重点实验室负责组织办理,双方联合申报成果或申请奖励。成果转让的获利,由双方共享,比例另行协商。申请专利时,专利权归申请人单位所有,如有本实验室合作者,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同为专利权人。由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所发表的论文、论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以及其它成果,应标注“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并带有开放课题编号。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igh Performance Civil Engineering Materials(No.xxxxxx)”。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发布日期:201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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